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广西快信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303执86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市中山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565130338。 负责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快信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市七星区穿山东路41号彰泰·天街1楼7-6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MA5L08U677。 法定代表人:阳定,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与广西快信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广西快信通信服务有限公司未能完全履行(2019)桂0303民初12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2019)桂0303民初12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 本院在执行中,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广西快信通信服务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广西快信通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阳定限制高消费、将广西快信通信服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告知申请人上述情况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罗 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