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鄂0106民初1555号
原告:**,女,194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女),女,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市武昌区。
被告:**长江船舶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武昌区临江大道387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长江船舶设计院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长江船舶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补偿原告水管改造费用共计1276.62元(水管材料费426.62元,打洞350元,水电人工费500元);二、判令被告补偿原告为确定新水表位置进行多次投诉争取而产生的交通、就餐、复印、邮寄等费用共计230元(交通费180元,复印费43元,挂号信费用7元)。事实和理由:疫情之后船院小区三供一业改造全面铺开,自来水的供水管理由原物管单位(长江船舶设计院)移交给**市自来水公司。按照最初水表改造的方案,十八楼每层楼五块水表集中放在一个表箱中,设置在楼梯间的西边。根据十八楼的楼层平面图可以看出。东边两户距离该水表箱太远了,足足有十多米的水管设置在公共空间。根据**市自来水公司的规定,表前部分的产权归自来水公司,表后部分产权归用户。公共区域的用水安全强加在用户身上是不公平的,何况十八楼东边大量住户都是退休老人,无力承担这么大的责任。原告代理人**与自来水公司联系后,自来水公司相关负责人非常理解居民的不安,指导居民申请水表迁移。首先收集居民的签名,再向原物管单位,即长江船舶设计院提出申请,原物管单位向自来水公司转交申请,自来水公司派专人现场勘踏,重新制定施工方案。**第一次收集28***签名(东边共36户、6户空置、2户不签)向船院提交申请。从2020年10月到11月,**多次和船院交涉,甚至还在船院内部走了一个信访流程。然而,**被船院各种轻慢、戏弄,船院领导还怀疑居民签名的真实性,质疑其诚信。船院职工**与社区网格员胡蔓琳联系,让她提醒**不要再去船院办公区,说是妨碍办公秩序,有攻击性,他们可能要采取某些措施了。总之,设置重重障碍,坚决不向自来水公司转交居民移表申请。为证居民移表决心,**补充了委托书,再次收集居民签名,这次是29户签名(原有28户初心不改,原来空置的一户房屋,新房主入住,补上签名)要求移表,路遇船院李院长(因为无法进入办公区了,幸好路上遇到),递交第二次申请。2020年11月12日上午,**去了船院在**的上级单位长航集团信访部,再次被搪塞出来。中午,**向**市纪委寄出挂号信,要求保障**市居民的权益。下午,又亲自去了一趟**市纪委面谈,市纪委表示他们对央企没有管辖权,建议走法律流程。晚上,**在市民留言板求助,向自来水公司申诉,居民合理诉求被原物管单位压制,无法转达。自来水公司接到投诉,很快与她联系,这次他们决定跳过船院,自行勘踏施工,保障居民合法合理用水权益。2020年12月底,十八楼东边水表移位完工。**在12345市民留言板感谢了自来水公司,在居民群感谢了始终坚定要求移表的居民。2021年3月17日船院贴出通知,正式铺开水管入户工程。通知上说,船院将承担水管入户的正常费用(新水管入户至旧水表处,完成对接)。2021年4月初,十八楼有好几户完成入户施工。东边先行入户的有三家(1604、1104、204)没有在移表申请上签名,1604和1104是经询问后,明确表示不签,204当时无人居住,空置。由于原告在水表迁移的问题上曾经和设计院产生过很多矛盾,为保证水管施工质量,**决定自己请工人完成施工。全部水管材料也自行购买。2021年4月17日,虽然受到邻居1604的很大干扰,1605的新水管还是装好了。2021年4月18日,十八楼全面铺开入户工程,在16-18楼电梯口贴了施工通知。原告家位于十八楼东北方向,房型所限,水管进卫生间需要明管穿越客厅。而且,原告家2017年刚刚装修好,厨房里橱柜水槽都是新装。为了配合二次供水改造,原告家里正常生活也受到了很大的干扰,明管穿厅,瓷砖打洞,这些都可以理解。原告家是十八楼老住户,根据以前的物管规定,水表之前的产权属于船院,水表之后归各家。从前表前有漏水、渗水也都是由船院负责维修。综上,所以此次入户改造中,旧水表之前的改造费用也应该由船院承担。(包括打洞费用、水管材料费用、工费)。十八楼五个方向房型都不相同,各家装修也不一样,应该按照实际情况分别对待。原告家水管入户,打洞6个,花费350元,水管材料共计426.62元,人工费500元。本来入户费用可以和船院协商,但是由于前期在申请水表迁移的过程中,原告方和船院产生了不少矛盾,闹得非常不愉快。再者船院是央企下属公司,**就没人管得了他。原告决定接受纪委的建议,法院起诉比较简单直接。申请水表迁移的过程非常艰辛,其中产生的基本费用,也应该由船院承担。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长江船舶设计院有限公司辩称:一、原告诉称的水管改造费用依法不应由被告承担。(一)相关法律法规及供水合同均明确规定结算水表端以后给供水设施维护费用由用户承担。1、原告诉请的水管改造费用系结算水表用水端之后供水设施改造费用,根据《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城镇供水设施以结算水表为界,结算水表用水端以前的供水设施(含水表),由供水单位负责维护;用水端以后的供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用户负责维护。《**供水条例》也有相同的规定。原告依法承担结算水表用水端之后供水设施改造费用是完全应该的。2、**市自来水公司接受居民报装用水时使用的《供水用合同》中第二条规定“以结算水表为供用水设施的产权责任分界点,结算水表用水端以前的供水设施(含水表)由甲方(注:供水方**市自来水有限公司)负责运行维护管理,结算水表用水端以后的供水设施由乙方(注:用水方居民用户)负责运行维护管理”。3、被告开展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交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是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的重要内容。《市国资委、经信委、城管委、水务局、房管局关于印发〈**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水、电、气及物业管理分离移交费用测算指导意见〉的通知》(武国资发(2017)2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供水分离移交改造范围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二次供水设施,包括:为二次供水而设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供水管道(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电阀门位置至居民用水户计量水表)等设施。这些政策规定的改造及承担费用的范围也不包含结算水表后的非公共部分改造费用。由此可见,原告诉求的水管改造费用依法应由其自己承担。(二)原告自行放弃由被告及社区帮助改造水管。被告作为国有企业,为顺利按期完成“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让居民早日用上新水源,考虑到不少住户家里只有老同志因年纪大难以找人自行施工、居民改造费用负担等实际困难,经过被告、社区和业委会的沟通协调,由三供一业改造承担成本并统一组织施工,完成本应由住户自行负责的表后水管改造。为此,被告张贴告示通知居民,原告在明知被告统一安排施工,并承担相关费用的情况下,既未提出任何异议,也未告知并经被告同意的情况下,自行放弃统一改造,自行任意个性化施工,由此产生的改造费用应由原告自行承担,与被告无关。(三)原告自行施工改造供水管道有故意占据公共配电间墙角电缆拟走线位置,为后续供电改造施工制造了障碍的嫌疑。原告自行施工安装的供水管道的位置,位于公共配电间,该区域产权归被告所有,原告安装供水管道的时候并未获得被告的同意。且原告与供电公司供电改造存在诉讼纠纷(**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21)鄂0106民初9462号),其自行安装的供水管道与供电公司垂直贯穿该栋楼所有18层楼板直接吊挂的多组公用电缆的已部分施工拟走线位置和最后实际走线位置重合,后续相关系列改造设置了障碍。被告保留向原告追偿的权利。二、原告诉求的为新水表的位置而产生的投诉费用,与被告无关,被告没有任何理由承担。新水表如何定位、定在何处由供水改造的自来水公司进行专业工程设计,不是被告确定的,被告没有决定权。从新水表实际移表的整个过程上看,移表并不需要被告的同意或批准。原告为投诉争取移表产生的相关费用,与被告无关。相反,原告对正常规范施工提出异议,多次投诉自来水公司等耽误整体供水改造进展半年之久,让三供一业供水改造**举措迟迟得不到落实,被告保留向原告追偿相关损失的权利。综上所述,原告诉求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切实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审理查明,坐落于临江大道333号16栋17单元的十八层5号房屋所有权人为***。***与原告系夫妻关系,***于2008年6月20日去世。上述房屋所在小区为**市武昌区长江船舶设计院小区(以下简称船院小区)。
2020年-2021年,船院小区进行“三供一业”改造的供水改造,供水改造将原来安装在室内的水表迁移至室外。供水改造过程中,原告对新水表的安装位置存在异议,原告为此与被告进行多次沟通未果,后向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有限公司、**市监察委员会、**城市留言板上进行了投诉。
2021年3月17日,被告与武昌区积玉桥街道新河社区居民委员会、**市武昌区长江船舶设计院小区业主委员会共同在船院小区内张贴《三供一业改造供水表后水管分户对接施工通知》,该通知载明:“目前船院小区三供一业改造供水部分已完成室外水表安装,按国家政策表后水管属于住户自行负责。为了让广大居民尽早用上直供新水源,设计院前期已协调相关单位将水管延伸至各户门口。应广大住户的要求为尽快实现供水切换,考虑到不少老同志年纪大难以自行找人施工、居民改造费用负担等实际困难,经设计院、社区和业委会多方争取协调,由三供一业改造方负责筹措经费承担成本并统一组织施工,尽快完成新水管入户与居民室内原水管在旧水表处对接,现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1、为保证施工进度,将按登记情况安排相对集中施工,并提前1-2天通知将施工的楼栋楼层顺序,届时请各户留人并备好生活用水配合施工。2、施工方按正常合理原则开孔走管以保证施工质量,因属于旧房改造部分户型施工难度较大走管线路会比较复杂,请大家予以理解,对居民的合理建议需求施工中也会尽力考虑。但若对线路等有特别的个性化需求,需自行承担相关材料人工费用。3、**各方经费和人员限制,本次免费帮助施工将在集中安装结束后停止,请大家抓紧时间合理安排,避免后期需自费安排施工等诸多困难。”原告房屋所在单元表后水管统一施工时间为2021年4月18日至22日。
原告因不信任被告组织的施工,自2021年1月即开始自行进行新水表表后水管入户施工,并自行完成施工。
原告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微信转账记录、微信扫码付款账单详情、网购交易记录,拟证明原告支出水管材料费426.62元、打洞费350元、水电人工费500元,合计1276.62元。原告述称水管材料费指新水表到旧水表之间需要使用的水管材料费用,水表以前部分的产权归被告,该部分改造属于改造被告的财产,现在是为了改造被告的产权,所以从旧水表位置接到新水表位置水管材料费用应当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交账单详情、扫二维码付款账单详情、百度文库关于公务员出差报销标准截图,拟证明原告为确定新水管位置进行多次投诉争取而产生的交通费180元、复印费43元、挂号信费用7元,共计230元。
被告提交《**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水、电、气及物业管理分离移交费用测算指导意见》,该意见关于供水分离移交改造范围部分载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二次供水设施,包括:为二次供水二设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供水管道(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点阀门位置至居民用水计量水表)等设施,不包扣消防、热水、直饮水、中水回用等其他供水设施。拟证明结算水表用水端以后的供水设施改造费用,按照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不应当由被告承担。
本案庭审过程中,原、被告确认双方之间没有供水合同,旧水表安装在室内,新水表安装在室外,新水表系由自来水公司安装,2021年3月16日之前供水改造在户外施工,2021年3月16日开始进户施工。原告述称水表虽然是自来水公司来安装的,但是水表的位置是由被告确定的。被告述称水表的位置是由专业的自来水公司确定的,不是被告确定的。
本院认为,坐落于临江大道333号16栋17单元的十八层5号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与原告系夫妻关系。2008年6月20日***去世后,案涉房屋发生法定继承,原告成为案涉房屋的共有人,依法享有该不动产的物权。
根据《**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水、电、气及物业管理分离移交费用测算指导意见》关于“三供一业”供水分离移交改造范围的政策规定,供水管道改造的范围是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点阀门位置至居民用水户计量水表,居民用水户计量水表端以后的供水设施不属于“三供一业”供水分离移交改造范围,被告对该部分供水设施改造的费用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承担义务。考虑船院小区不少老同志年纪大难以自行找人施工、居民改造费用负担等实际困难,被告与武昌区积玉桥街道新河社区居民委员会、**市武昌区长江船舶设计院小区业主委员会多方协调争取,确定由“三供一业”改造方负责筹措经费承担成本,统一组织施工,并在船院小区张贴了通知。原告以怀疑被告不能合理施工为由,放弃被告组织的统一施工而自行施工,属于原告自认承担费用的行为,原告无权再向被告主张其自行施工产生的水管改造费用。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补偿原告水管改造费用共计1276.62元(水管材料费426.62元,打洞350元,水电人工费50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补偿原告为确定新水表位置进行多次投诉争取而产生的交通、就餐、复印、邮寄等费用共计230元(交通费180元,复印费43元,挂号信费用7元)的诉讼请求,该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的,即丧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程光大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