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7破申25号
申请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富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富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电公司”)破产清算审查一案,本案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通知了富电公司。
申请人**公司称,**公司与富电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松江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富电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故**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但未执行到位,**公司认为,富电公司已资不抵债,故请求人民法院对富电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富电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确认以下事实:本院作出的关于**公司诉富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8)沪0117民初2048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令富电公司支付**货款275,226元及利息损失13,761.30元,相应诉讼费用4,782.50元由富电公司负担。富电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付款义务,故**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执行立案后,经调查,富电公司在其注册地的住所内已停止经营;本院冻结了富电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但金额不足;富电公司名下的沪BDXX**、沪ADXXX**、沪ADXXX**、沪ADXXX**四车辆已被法院查封,车辆下落不明;此外富电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作出(2019)沪0117执27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全国企业公示信息网的查询结果,富电公司还有对外投资,现登记为西安物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享有66.667%股权。在本院审理的原告西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北方特种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富电公司第三人西安物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富电科技有限公司、朱睿、**、***、***、***、***、**、***、**、***公司增资纠纷一案〖案号:(2018)沪0117民初15120号〗中,原告西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北方特种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西安物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均确认富电公司对西安物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实际缴纳增资款3,250万元,富电公司亦提供相应付款凭证。
本院认为:依据我国《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破产程序清理债务。该条对破产受理条件作出规定。结合本院审查情况,尚不足以确定富电公司具备破产原因,符合破产受理条件。申请人**公司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理由如下:1.富电公司虽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其名下资产明显大于已知负债金额,富电公司名下登记车辆有四辆,均有上海市区牌照,而且对外投资金额巨大,显然不符合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要件;2.**公司对富电公司的债务金额并不巨大,通过适当的执行措施应可得以清偿;3.富电公司在注册地址内的经营虽已停止,但不代表其所有营业均停止。企业经营可以有多种形态,完全通过对外投资形式亦可实现经营目的。对富电公司破产清算,不能实现公平保护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之目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关于对上海富电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