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06民初1393号
原告:河南博奥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阀门工业园锦江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博奥泵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河南博奥泵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且已明确表示不再缴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博奥泵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鲜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