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06民初1395号
原告:河南博奥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阀门工业园锦江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原告河南博奥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对原告河南博奥泵业有限公司询问时,原告河南博奥泵业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博奥泵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