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6民初387号
原告:河南博奥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阀门工业园锦江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原告河南博奥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诉讼中,原告河南博奥泵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博奥泵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博奥泵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9元,由原告河南博奥泵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