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6民初772号
原告:山东华展教学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郑州宏博科教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住河南省邓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华展教学仪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宏博科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23年3月17日原告山东华展教学仪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郑州宏博科教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华展教学仪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州宏博科教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73元,减半收取1736.5元,由原告山东华展教学仪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腾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