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宝地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宝地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113民初10792号
原告:***,男,198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
被告:陕西宝地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69号创业研发园C区1号瞪羚谷7C105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陕西宝地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2017年11月3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吴 娜
代理审判员 卢 帆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 璐
打印:***校对:**2017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