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民特323号
申请人(**被申请人):陕西宝地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69号创业研发园C区一号楼瞪羚谷7C105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旻,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申请人):万千红,男,汉族,1970年8月22日出生,住西安市户县。
申请人陕西宝地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因不服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19】461号**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该**裁决之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案在审查期间,陕西宝地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要求撤销**裁决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宝地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撤销**裁决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陕西宝地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要求撤销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19】461号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陕西宝地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王 峰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