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文礼,陕西宝地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35457号
原告:****,男性,199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公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陕西神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神剑炉石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一:***,男性,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告***,二:,男性,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告三:陕西宝地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号XX区XX号瞪羚谷7C105A。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610000691141645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宝地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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