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51民初9487号之一
原告: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裕强路518号。
法定代表人:施三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6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上海凯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向化镇米新村乐兴178号11幢2楼203-A室(上海永冠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凯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原告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各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凯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诉讼,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方 产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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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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