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凯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51民初9487号之一 原告: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裕强路518号。 法定代表人:施三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6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上海凯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向化镇米新村乐兴178号11幢2楼203-A室(上海永冠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凯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原告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各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凯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诉讼,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方 产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