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民初806号
原告:**食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顺东路800号西楼2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盾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盾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凯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四平路1805-1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凯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向化镇米新村乐兴178号11幢2楼203-A室(上海永冠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788号52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食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凯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上海凯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食品(上海)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食品(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食品(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食品(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