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民终3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山宁村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中瑞瑞泰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益农镇民围村11组38号6幢、9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安徽省***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中瑞瑞泰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2019)皖0506民初1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安徽省***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省***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省***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安徽省***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 婕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