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瑞瑞泰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杭州中瑞瑞泰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锐业众泰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09民初8632号 原告:杭州中瑞瑞泰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 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成建,浙江***师事务所律 师。 被告:佛山市锐业众泰数控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 1982年12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公安县××镇××村××组×× 号。 原告杭州中瑞瑞泰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锐业众 泰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 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25日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中瑞瑞泰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的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成建、被告佛山市锐业众泰数控设备有限公司 2- 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杭州中瑞瑞泰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 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于2020年4月2日签订的合同编 号为×××28D的《设备订购合同》;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620000 元;三、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2日,原、被告就定制数控钻订购 事宜签订《设备订购合同》(合同编号:×××28),合同对货物、 合同金额、交货方式、时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定金124000元。但,被告因自身原因 至今未交付合格的设备,并于2020年6月30日向原告发函称要 求吞没原告已付款项,且拒不交付合格设备。原告认为,被告的 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为此,原告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佛山市锐业众泰数控设备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主张赔偿 不合理,原告仅向被告支付了定金。机器也不是被告不发货,是 原告不收货。被告也不同意解除合同,合同应该继续履行。 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经多次沟通后, 于2020年4月2日签订《设备订购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 告定制数控钻两台,单价155000元,合同总额为310000元;签 订合同后,原告支付设备款项的40%(124000元)作为订金,发 货前进行设备功能测试,原告看到视频后,被告发货,机器到原 告所在地物流提货点时付50%,设备调试合格后,被告开具全额 3- 增值税发票,原告收到发票一周内付清余款;如被告收到定金后 两个月内仍未发货,则无条件赔偿原告双倍货款。合同还就设备 的技术配置等事项进行约定。合同签订次日,原告向被告转账支 付124000元。后被告开始案涉设备的制作,双方通过微信就设备 的制作多有沟通。2020年6月11日,原告公司工作人员到被告处 查看设备情况,并于同年6月13日就设备存在的问题向被告发函 一份。此后,双方就设备的整改又多次进行沟通。2020年6月22 日,原告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向被告工作人员发送“前面我还没跟 他确认,我的意思就是5万把这个事情了了。拖到下个月,麻烦 就大了。”被告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回复“行吧”,原告法定代表人继 续发送“这样对你我大家都好”,被告工作人员回复“行”。当天晚上 19时47分,原告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向被告工作人员发送“我打 电话确认了,你明天安排发货吧”,被告工作人员通过微信语音回 复“可以可以,那个款的话你也帮我安排一下邱总,然后下两台的 话我把合同转给你一下”,原告法定代表人回复“确认好款子就没 有问题”。次日,原告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就机器设备的细节问题 向被告工作人员进行确认,被告工作人员与其公司法定代表人及 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建立微信聊天群进行沟通。经过多轮沟通后, 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于当日12时30分在该聊天群里发送“你们确定 发货时间,我要约大叉车”,原告法定代表人回复“随时可以发”。 此后,原告法定代表人及被告工作人员就货款支付的时间产生分 歧,在该聊天群里多轮讨论未果,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于当日13时 4- 13分解散该聊天群。被告工作人员于当日16时15分再次通过微 信与原告就付款事宜进行沟通,并表示被告公司可以派人过来监 督原告公司将设备装车,装车后再付款,原告于同日16时24分 回复“前面谈的不算了,再说吧”。2019年6月28日,被告法定代 表人向原告法定代表人发送多条微信信息,询问原告法定代表人 案涉机器设备是否还要,并表示如果只是付款分歧,只要原告法 定代表人同意,被告法定代表人可以说服公司工作人员先发货, 但被告法定代表人未对此进行回复。2019年6月29日上午11时 04分,被告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原告法定代表人发送“邱总,我已 经通知物流提货,下午物流会联系你”,原告法定代表人回复“不 谈了”,“我已经找其他工厂生产了”,被告工作人员回复“谈不谈是 你的事情,机器我已通知物流提货了”,原告法定代表人再回复“你 们这样做生意完全没有诚信”,被告工作人员回复“是你那边需求 一直不停的变更”,原告法定代表人回复“你到现在还是这样的理 由,没法合作的”。2020年7月1日,被告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原 告法定代表人发送函一份,载明:原、被告经过沟通,原告对被 告未按约发货予以谅解,并同意被告发货。被告于2020年6月25 日发货,并要求原告付款,但原告拒绝付款,并向被告表示不用 发货了,即认定为单方拒绝履行合同,属于违约行为,故被告提 出对原告已付的订金不予退还,并拥有对设备及设备上的一切配 件的处置权利,对原告的损失概不负责,并拥有向原告追究损失 的权利。原告法定代表人收到此函件后,于2020年7月8日通过 5- 微信向被告工作人员发送两份函,要求被告将样机退还给相应的 案外人。因上述纠纷,原告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被告在庭审中明确,在原告提起诉讼后,其将案涉的机 器设备成品拆散,现已无法组装。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 在限额620000元内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支付财产保全申请费 3620元。本院于同年7月20日出具(2020)浙0109民初8632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佛山市锐业众泰数控设 备有限公司限额在620000元内的财产。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设备订购合同》一份、招商银行 付款回单一份、函件两份、微信记录(以截屏打印件的方式保存) 两组、被告提供的微信记录(以截屏打印件的方式保存)四组, 以及各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以证实。 本院认为:案涉合同系承揽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 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据此可知,原告作为定作人享有任意 解除权,故对其解除合同及返还款项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 原告行使任意解除权造成的损失,被告可另行主张赔偿。《设备 订购合同》约定被告应在收到定金后两个月内发货,但结合原、 被告双方的聊天记录,在上述约定的发货时间已过的情况下,原 告发送“我打电话确认了,你明天安排发货吧”,被告回复“可以可 以……”以及被告发送“你们确定发货时间,我要约大叉车”,原告 6- 回复“随时可以发”等内容,本院认为,双方对于发货时间的变更 具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此后,被告通知物流提货并告知原告后, 原告回复“不谈了”、“我已经找其他工厂生产了”等内容,被告因此 而不再向原告发货,故原告主张被告存在逾期发货的违约行为, 依据不足,其以此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关 于财产保全申请费,原告诉至本院并申请财产保全,支付了保全 申请费362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财产保全申请费,于法有据, 本院予以支持,但应当按照胜诉败诉比例各自承担,被告应负担 724元,原告应负担2896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 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杭州中瑞瑞泰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锐业众 泰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8 的《设备订购合同》; 二、佛山市锐业众泰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返还杭州中瑞瑞泰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定金124000元; 三、佛山市锐业众泰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支付杭州中瑞瑞泰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保全申请费724元; 四、驳回杭州中瑞瑞泰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杭州中瑞瑞泰克 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由佛山市锐业众泰数控设备有限 公司负担1000元。 7- 杭州中瑞瑞泰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 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佛山市锐业众泰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 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 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戚 提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