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221民初573号
原告:***,男,1958年4月17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6322211958********。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75号B座写字楼1层、2层、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926665778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盐湖巷6号10号楼一楼裙楼商业部分东侧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059105798R。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省海东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平安镇西营街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00226801134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浦富华,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12月7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男,197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系河北省泊头市齐桥镇王古台村村民,现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门源支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门源县浩门镇**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221MA75208L8E。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中心支公司、青海海东公路工程建设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门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审查认为因受疫情管控影响,无法正常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巴**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