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海丰电源产品有限公司

烟台海丰电源产品有限公司、烟台双龙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13民初1061号 原告:烟台海丰电源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253号新天地广场7号楼152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双龙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初家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烟台海丰电源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双龙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原告烟台海丰电源产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称被告已将货款支付给原告,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烟台海丰电源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