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邳州市春雷合金有限公司与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382民初6308号 原告:邳州市春雷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运河街道张楼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邳州市水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住所地南京市凤凰西街241号。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院工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邳州市春雷合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合同为《技术咨询合同书》,属于技术合同纠纷,应移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诉基于原被告签订的《技术咨询合同书》,双方之间系技术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