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与常州大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4民初25号

原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住北京市崇文区永定门外西革新里98号。

法定代表人:谢伯阳,该基金会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银萍,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大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夹山黄土沟26号。

法定代表人:欧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孔阳,江苏朱孔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新,江苏朱孔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住江苏南京市鼓楼区凤凰西街241号。

法定代表人:刘伟京,该研究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喆。

第三人:常州市生态环境局,住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2号楼B座5楼。

法定代表人:吴琪明,该生态环境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圃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伟文,江苏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与被告常州大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第三人常州市生态环境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3月6日公告了案件受理情况。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案件提起后,在法院以及环保部门的督促下,申请人全部诉讼请求得以满足,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已经实现为由,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负担。

审判长 黄 磊

审判员 谢唯立

审判员 王 莹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