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702民初1035号
原告: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八一路145号(一至三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佰威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红江路67号厂区扩建配套用房302-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与被告福州佰威仕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后,原告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申请撤回对福州佰威仕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