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702民初1210号
原告: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八一路**(**)。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平,住南平市延平区iv>
原告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与被告延平区浴得楼洗浴服务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于2021年4月1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已支付全部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5.70元,减半收取计612.85元,由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本裁定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