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闽0702民初3143号
原告:福建某某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经营场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名仕(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平市延平区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主要负责人:***。
原告福建某某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某某南平分公司)与被告南平市延平区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延平区某某村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建某某南平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延平区某某村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某某南平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延平区某某村委会向福建某某南平分公司偿还货款58,630.08元;2.判令延平区某某村委会向福建某某南平分公司支付以尚欠货款58,630.08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4日起至货款清偿为止按银行一年前贷款年利率3.85%的1.3倍计算的违约金,暂计至2023年6月15日的违约金为1067.81元;3.判令延平区某某村委会支付福建某某南平分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6000元;4.由延平区某某村委会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30日,延平区某某村委会与福建某某南平分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一份,约定由延平区某某村委会向福建某某南平分公司采购监控设备及安装服务。合同履行中,因延平区某某村委会拖欠货款产生纠纷。2022年11月4日,经延平区水东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签订后,因延平区某某村委会未在法定期限内配合福建某某南平分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未完成司法确认。此后,经福建某某南平分公司催讨,延平区某某村委会于2023年2月3日向其偿还了10,000元(其中,违约金4780.08元、货款5219.92元),剩余货款58,630.08元,经福建某某南平分公司催讨无果,以致产生本案纠纷。
延平区某某村委会未作答辩。
福建某某南平分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采购合同》《人民调解协议书》《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本院认为,延平区某某村委会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福建某某南平分公司提交的前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对于延平区某某村委会尚欠福建某某南平分公司货款等的事实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11月30日,延平区某某村委会(甲方,采购人)与福建某某南平分公司(乙方,中标人)签订大横镇溪洋村监控设备及安装服务采购项目【招标编号:FJZH(南)2020-089】的《采购合同》,合同主要约定:依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相关文件的内容,延平区某某村委会向福建某某南平分公司采购设备一批,合同价款78,850元;福建某某南平分公司将设备送至延平区某某村委会指定地点,并负责安装、调试等;付款方式与条件:全部货物交货并最终验收合格后,甲方凭验收合格材料向乙方支付95%的合同款,乙方提供全额的正式发票,余款5%待全部货物正常运作一年后付清;乙方未按期交货的违约责任:……若乙方不能交货的,乙方应按货款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未能按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若甲方逾期付款的(有正当拒付理由的除外),每逾期1天按照逾期金额的1%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超过二十日,乙方有权停止履行本合同项目下包括但不限于维保等合同义务且免除违约责任。逾期超过三十日,乙方有权行使单方解除权。届时,乙方为实现合同权益而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均由甲方承担。福建某某南平分公司已依约向延平区某某村委会供货并进行了安装、调试等。
2022年11月4日,经延平区水东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延平区某某村委会与福建某某南平分公司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编号延东人调(2022)11号】,协议书载明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延平区某某村委会应付货款78850元,2022年7月28日延平区某某村委会向福建某某南平分公司支付15000元,尚欠63850元。协议主要约定:一、延平区某某村委会于2022年12月31日前向福建某某南平分公司偿还货款63850元……三、如延平区大横镇溪洋村民委员会按以上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福建某某南平分公司放弃按合同约定向延平区某某村委会主张违约金的权利;如延平区某某村委会未按以上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则自2021年10月18日起至2022年7月28日止(283天)以结欠款78850元为基数,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LPR)3.85%的1.3倍计算向福建某某南平分公司支付违约金3102.34元;另自2022年7月29日起以结欠货款为基数,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年利率3.85%的1.3倍计算向福建某某南平分公司支付违约金直至货款偿清为止……。福建某某南平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延平区某某村委会的主要负责人***在《人民调解协议书》上签字捺印进行确认。延平区某某村委会与福建某某南平分公司所签订的上述调解协议,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福建某某南平分公司自认,延平区溪洋村委于2023年2月3日向其支付10000元(违约金4780.08元、货款5219.92元),现尚欠货款58630.08元。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答辩、质证及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其应自行承担。买卖合同是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结合福建某某南平分公司提供的《采购合同》《人民调解协议书》等证据,足以证明福建某某南平分公司与延平区某某村委会之间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延平区某某村委会尚欠部分货款及违约金未支付给福建某某南平分公司。
关于尚欠货款金额及违约金的问题。根据双方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确认,签订时延平区某某村委会尚欠货款为63,850元,因延平区某某村委会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现福建某某南平分公司要求其依约支付违约金3102.34元(即2021年10月18日起至2022年7月28日的违约金)及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5.01%(即3.85%的1.3倍)计算的自2022年7月29日起至货款偿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福建某某南平分公司诉请的延平区某某村委会尚欠其货款58,630.08元,系其经计算10,000元(其自认延平区某某村委会于2023年2月3日的还款)-3102.34元(违约金)-1677.74元(即2022年7月29日起至2023年2月3日以63,850元为基数计算的违约金)=5219.92元(系偿还货款),得出的尚欠货款63,850元-5219.92元=58,630.08元,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律师费的问题。根据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第10.4的约定,福建某某南平分公司为实现合同权益而支付的律师费,应由延平区某某村委会承担。现福建某某南平分公司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主张延平区某某村委会应向其支付律师费6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南平市延平区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某某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支付货款58,630.08元,并支付自2023年2月4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实际尚欠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5.01%计算的违约金;
二、南平市延平区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某某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支付律师费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2.4元,减半收取计721.2元,由南平市延平区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裁判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