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民初13795号
原告:尚体健康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恒仁路350号1幢4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01738607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朗山路13号清华紫光科技园7层C702、C7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65314N。
法定代表人:***。
原告尚体健康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尚体健康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3.99元,由原告尚体健康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