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申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鞍山申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沈阳润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0303执108号 申请执行人:鞍山申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鞍山市铁西区双德街45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金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沈阳润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西路3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鞍山申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润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的(2019)辽0303民初33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沈阳宏润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鞍山申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货款52072.2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8年8月22日起至52072.2元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019元,由被告沈阳宏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01.81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2020年1月,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显示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现已将被执行人银行卡冻结,其余无财产可供执行。 2020年2月,本院通过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理财产品信息,反馈显示被执行人无理财产品。 2020年1月,本院通过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住宅登记。 2020年1月,本院执行人员前往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商业保险及人寿保险相关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商业保险、无人寿保险。 2020年1月,本院通过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城区办事大厅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账户,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无公积金账户。 2020年4月,鉴于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020年5月,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其应于2021年1月前向本院申请续冻被执行人公司账户,申请人表示同意。 本案执行标的额:53174.01元,尚未执行到位。 上诉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事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不具备偿还能力。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