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飞挺管业制造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丰延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飞挺管业制造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1369号之一
原告上***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上***管业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运输合同纠纷。
本院因被告的申请依法作出了(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136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上***管业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78,158.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现原告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要求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管业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审判员  张哲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李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