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旅行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07民初33072号 原告:上海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1550弄20支弄20、21号底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旅行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1717号203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北沿公路2099号1幢105-3(崇明森林旅游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第三人:上海思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1718号A区411-3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旅行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第三人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思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上海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 准许原告上海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审判长*** 书记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