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顺辉建材有限公司

某某辉建材有限公司与中泽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第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626执247号 申请执行人:***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辉建材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中泽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负责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泽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第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20)川0626民初4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辉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中泽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第一分公司的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