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724民初786号之一
原告:***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金山工业园区(23号地块)土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26337772946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尊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绵阳交发恒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西段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205407568N。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8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原告***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交发恒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辉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辉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54.00元,保全费2,159.00元,合计5,113.00元,由***辉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