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民初1233号
申请人:江苏氟莱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阜宁县城环保滤料产业园春华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盐城览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新区***组1幢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江苏氟莱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盐城览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氟莱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盐城览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价值361500元的财产,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氟莱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盐城览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361500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328元,由申请人江苏氟莱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