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003民初1085号
原告:合肥市天成起重吊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合裕1231号唐桥新村D区4幢206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告:黟县康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黟县县城龙江路133-13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合肥市天成起重吊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程林、黟县康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合肥市天成起重吊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合肥市天成起重吊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