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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72民初1323号 原告:湖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范某。 原告湖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6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向原告湖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两次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