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耕宇化肥有限公司

内蒙古耕宇化肥有限公司与磴口县春雨农资配送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08民终57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内蒙古耕宇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化验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磴口县春雨农资配送服务中心,经营场所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 经营者***,男,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 委托代理人***,爱德律师事务所巴彦淖尔分所律师。 上诉人内蒙古耕宇化肥有限公司(下称耕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磴口县春雨农资配送服务中心(下称春雨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2014)磴商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耕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春雨中心的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2014)磴商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418元,退还上诉人内蒙古耕宇化肥有限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