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耕宇化肥有限公司

内蒙古耕宇化肥有限公司与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105执3298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耕宇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杨瑞峰。
被执行人:**,男,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已查封被执行人**所有车辆(×××),该车辆下落不明,暂不宜处置,现暂无可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经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建军
审判员  彭云生
审判员  郑明星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荣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