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91执738号之一
一、执行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三江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744832088C,住所地泰州医药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庆露,江苏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平,江苏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泰州市高港区腾飞羊毛衫厂,组织机构代码L2984434-9,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
被执行人暨经营者:***,男,198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
被执行人:***,女,198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
二、执行依据及执行债权情况
(一)执行依据:(2018)苏1291民初1171号民事判决。
(二)申请执行债权情况:借款本金17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律师费损失89300元,案件受理费20100元、公告费300元。
三、执行经过、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
(一)执行经过:1.立案执行时间:2020年7月21日;2.执行通知等文书送达时间:2020年8月1日。
(二)执行措施:1.2020年7月21日、8月19日开展“总对总”、“点对点”网上查控;2.至被执行人住所地及所属社区开展调查;3.通过关联案件检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作为权利人的诉讼、保全或执行案件。
(三)强制措施:1.限制高消费;2.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四)执行悬赏:申请执行人经释明,未申请执行悬赏。
四、查明财产情况
(一)银行存款:本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合计575.98元,其中50元用于交纳本案执行费,525.98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二)难以现状处置的宅基地上房屋。
五、债权实现情况
截至作出本裁定之日,本案执行到位525.98元,另交纳执行费50元。
六、对申请执行人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必要事项的告知
(一)终本约谈时间及方式:2020年9月25日,书面约谈。
(二)反馈意见: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表示仍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七、终本理由
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处置,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1291民初117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且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剑峰
审 判 员 沈 凯
审 判 员 杨鑫森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巍
书 记 员 田金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