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三江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泰州市三江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南京某某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91民初318号
申请人:泰州市三江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744832088C,住所地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寺巷街道人民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刘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师阳,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寺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小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寺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南京**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MA1P74L55P,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宝塔路96号秦淮缘小区6幢104室。
法定代表人:胡忠军,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申请人泰州市三江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后,依法缴纳了财产保全费,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38117元,或查封、冻结、扣押等值财产。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8117元,或查封、冻结、扣押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芙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夏誉峰
书 记 员 吴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