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三江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泰州市三江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南京柏文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91民初318号之一
原告:泰州市三江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744832088C,住所地泰州市寺巷镇人民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刘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师阳,泰州医药高新区寺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小敏,泰州医药高新区寺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MA1P74L55P,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宝塔路96号秦淮缘小区6幢104室。
法定代表人:胡忠军。
被告:***,男,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原告泰州市三江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江公司)与被告南京**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
三江公司诉称,2019年3月26日起,被告**公司与原告三江公司开始发生消防设备产品买卖业务往来。2019年9月1日,被告**公司与原告三江公司补签合同编号为2019—0901《消防设备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公司因龙潭龙源华府项目向原告三江公司采购消防设备产品,合同同时还约定了采购产品的名称、数量、单价、结算方式等相关事宜。截止到2020年8月20日原告三江公司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的供货,被告**公司累计欠到原告三江公司货款计人民币193117元。同日,被告**公司委托代理人***代表被告**公司向原告三江公司出具还款计划书,确认所欠货款数额并约定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等。被告***个人对上述还款计划以及违约责任自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现如今,还款期限己经逾期,两被告均未能付款,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公司立即给付原告三江公司货款计人民币193117元;2、被告**公司立即向原告三江公司支付违约金计人民币30000元;3、被告**公司立即支付原告三江公司为实现上述债权所花费的代理费计人民币15000元;4、被告***对上述所有款项承担连带担保清偿责任;5、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以上款项合计238117元。
**公司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三江公司在南京建邺区设有办事处,且双方买卖合同的商谈签订都在南京,另外买卖货物的实际送货地址也在南京市栖霞区,故本案管辖权应在南京。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被告***于2020年8月20日出具的还款计划书载明**公司如不能按期偿还欠款,三江公司随时有权向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担保人***自愿为**公司的上述还款计划行为以及逾期违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上述还款计划书已约定由本院进行管辖,且原告住所地亦位于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公司及***所提管辖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南京**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芙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夏誉峰
书 记 员 吴 凡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