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91执737号之一
一、执行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三江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744832088C,住所地泰州医药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庆露,江苏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平,江苏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抚顺崇烨经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2318781900N,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
法定代表人:黄娇。
二、执行依据及执行债权情况
(一)执行依据:(2019)苏1291民初2029号民事判决。
(二)申请执行债权情况:货款150287元,逾期付款损失(以150287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诉讼费用5201元。
三、执行经过、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
(一)执行经过:1.立案执行时间:2020年7月21日;2.执行通知等文书送达时间:2020年8月1日。
(二)执行措施:1.2020年7月22日、8月15日开展“总对总”、“点对点”网上查控;2.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至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并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了解生产经营状况、可供执行财产情况,未有财产信息反馈。
(三)强制措施:1.限制高消费;2.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四)执行悬赏:申请执行人经释明,未申请执行悬赏。
四、查明财产情况
仅有银行存款,本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49015.94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48389.94元,剩余626元用于交纳本案执行费。
五、债权实现情况
截至作出本裁定之日,本案执行到位48389.94元,另交纳执行费626元。
六、对申请执行人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必要事项的告知
(一)终本约谈时间及方式:2020年9月11日,书面约谈。
(二)反馈意见: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表示仍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七、终本理由
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处置,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1291民初202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且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剑峰
审 判 员 沈 凯
审 判 员 杨鑫森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 巍
书 记 员 田金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