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三江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江苏省南通龙涛水带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安普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1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省南通**水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大豫镇人民南路**。

法定代表人:陆忠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广峰,江苏隆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山,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安普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常武中路**/div>

法定代表人:韩景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州市三江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寺巷镇人民路西首div>

法定代表人:刘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律,江苏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平,江苏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省南通**水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州安普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普公司)、泰州市三江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江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2日作出的(2019)苏05知初6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未对被诉侵权产品的材质进行鉴定,没有查明被诉侵权产品的具体材质构成,错误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的编织层仅由聚乙烯纤维丝构成,导致事实认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勘验或鉴定以查明事实。公证实物为“有衬里消防水带20-65-20-聚乙烯纤维丝/聚乙烯纤维丝-聚氨酯”的消防水带,以及“有衬里消防水带20-80-20-聚乙烯纤维丝/聚乙烯纤维丝-聚氨酯”的消防水带。且一审庭审中,三江公司明确阐述“被控产品编织层中的蓝色标识线是使用涤纶丝做的,同时编织层的白色部分可能也掺杂涤纶丝”。**公司在一审时也向原审法院提交了《鉴定申请书》,但是原审法院既未对被诉侵权产品的具体材质进行勘验,也未接受**公司的申请组织技术鉴定。**公司自行于2020年5月21日将被诉产品之一“20-80-20”型号产品送检,青岛斯坦德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出具《检测报告》(编号STD-20200521-002S)。该报告显示被诉侵权产品的蓝色纱线为聚酯纤维而非聚乙烯纤维丝,说明被诉侵权产品的编织层含有多种材质。并且聚乙烯纤维丝与聚酯纤维的市场价格相差巨大,三江公司生产销售的消防水带产品与其标称材质不符,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以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二)三江公司采用CN10546XXXXA进行现有技术抗辩无法成立。首先,该现有技术方案中消防水带的编织层仅有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丝一种材质;而被诉侵权产品编织层至少含有聚乙烯纤维丝和聚酯纤维两种材质,显然与现有技术方案不一致。其次,该现有技术方案中消防水带的编织层的内表面涂覆的是含氟有机硅改性聚氨酯涂层,是成型后加热固化再翻成内表面;而被诉侵权产品的消防水带编织层的内部是设立有单独的物理形态上可分离的聚氨酯衬里,其制备工艺是将编织层编织好后,将该衬里粘合在编织层的内部,没有涂覆工艺,也不存在涂层。同时,由于被诉侵权产品的编织层至少含有聚乙烯纤维丝和聚酯纤维两种材料,故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和CN1070XXXXA披露的技术方案也不相同,三江公司的抵触申请抗辩亦不能成立。(三)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的保护范围,且三江公司的抗辩并不成立,应当依法承担侵权产生的民事责任。

安普公司答辩称,被诉侵权产品不是其生产的,其仅是按照**公司要求的型号和生产企业购买后卖给**公司的。

三江公司答辩称,认可被诉侵权产品是三江公司销售给安普公司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主要理由如下:(一)涉案专利的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为:涉案专利无新颖性和创造性,其全部权利要求1-3均不符合专利权授予条件。且**公司一审庭审中自认其系美国光大国际集团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光大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的关联企业,其存在代表美国实体利用国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仅进行形式审查的特点申请垃圾专利和问题专利,滥用专利权以达到收取不正当知识产权使用费和垄断生产阻碍技术进步的目的。(二)首先,**公司在一审两次庭审中均未提出对被诉侵权产品进行材质鉴定,且三江公司已自认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故可以确定被诉侵权产品的编织层经线和纬线中至少有一根聚乙烯纤维材质,虽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但与现有技术CN10546XXXXA权利要求1公布的技术特征相同或相似。因此,原审法院无需对被诉侵权产品材质进行鉴定可直接作出判决。其次,即便根据**公司二审中提供的单方检测报告,其显示被诉侵权产品白色纱线纤维含量为100%聚乙烯纤维,蓝色纱线为100%聚酯纤维。被诉侵权产品中使用的蓝色纱线仅有数根且均为经线,仅作为消防水带标识线使用,而非被诉侵权产品编织层主要构成部分。该蓝色标识线是根据《消防水带GB6246-2011》国家标准7.1.1的要求进行添加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一审庭审中就被诉侵权产品材质发表对比意见时,也认可蓝色线为消防水带通用标识线。一审判决作出之后,**公司向江苏省泰州市医药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三江公司,该局向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出技术问题询问函。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复函认定,消防水带使用其他颜色的标识线符合《消防水带GB6246-2011》国家标准7.1.1的要求,只要消防水带的经线、纬线的主要材质,符合一致性要求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该水带产品符合标准要求。因此,被诉侵权产品白色纱线均为聚乙烯材质,使用的数根涤纶蓝色标识线不是编织层主体材质,其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相同或相似。(三)关于被诉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的水袋内层与现有技术CN10546XXXXA使用的是涂覆工艺是否无实质差异。首先,三江公司已自认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内衬防渗漏衬里聚氨酯涂覆工艺和聚氨酯热熔胶复合的区别已无意义。其次,现有技术公开了水带编织层具有内衬涂层,该内衬涂层具有防渗漏的作用,因此相当于公开了消防水带内衬有防渗漏衬里,而采用热熔胶复合方式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使被诉侵权产品使用了热熔胶复合的方式衬有防渗漏衬里,也是现有技术和一项公知常识的简单组合,仍然构成现有技术。

**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公司诉讼请求:1.安普公司、三江公司立即停止侵害ZL20172031××××.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2.三江公司立即销毁被诉侵权产品以及用于制作被诉侵权产品专用设备和模具,销毁库存商品;3.安普公司、三江公司赔偿**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4.安普公司、三江公司向**公司支付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5.安普公司、三江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安普公司答辩称:1.安普公司不具有主观过错,涉案产品不是安普公司生产的,以前也从未销售过该产品,安普公司根据**公司发来的样品按照正常程序进行的采购,并不知晓是否是侵权产品,该产品也拥有检验报告和3C认证,安普公司不具有主观过错;2.安普公司销售的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安普公司根据**公司发来的样品,向三江公司采购完全一致的产品,进货渠道合法,价格合理,该产品具有合法来源。

三江公司答辩称:1.认可安普公司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被诉侵权产品确实是安普公司经过正规渠道向三江公司购买的;2.**公司主体不适格。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已经变更为光大消防器材(南通)有限公司;3.尽管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2的保护范围,但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是对比文件CN10546XXXXA的现有技术和消防水带生产制造领域的公知常识,不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犯;4.三江公司提供CN10701XXXXA号发明专利申请,该专利申请日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构成抵触申请,对涉案专利的新颖性构成影响。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关于涉案专利权

**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一种混编轻便式消防水带”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18年2月16日获得专利授权并公告,专利号为ZL20172031××××.X。2019年7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手续合格通知书》,准予涉案专利专利权人变更为光大消防器材(南通)有限公司。2019年7月22日,光大消防器材(南通)有限公司与**公司签订《专利许可使用协议》,约定光大消防器材(南通)有限公司许可**公司使用涉案专利,许可方式为排他实施许可,许可使用期限自2019年7月22日至2021年7月21日,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第三方侵犯专利权的情形,双方均有权单独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权利要求书的记载,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为:一种混编轻便式消防水带,其由经、纬线编织而成,所述经线和纬线均由若干根纱线组成,其特征在于:所述经线中的至少有一根由高强高模聚乙烯纤维材料制成的纱线,所述纬线中至少有一根由高强高模聚乙烯纤维材料制成的纱线,所述经、纬线通过平纹或斜纹的编织方式织成消防水带;权利要求2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混编轻便式消防水带,其特征在于:所述消防水带内通过热熔胶复合的方式内衬有防渗漏衬里;权利要求3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混编轻便式消防水带,其特征在于:所述消防水带外有耐磨防滑涂层。**公司主张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确定其保护范围。

2018年12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涉案专利全部权利要求1-3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具体结论为权利要求1(带有平纹的技术方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带有斜纹的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带有平纹的技术方案)-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根据专利权评价意见,对比文件1(CN10546XXXXA)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新型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编织消防水带。关于新颖性,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包含“斜纹”和“平纹”两个并列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斜纹”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没有公开“平纹”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关于创造性,在纺织领域,平纹编织方式是常规技术手段,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1包含“平纹”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包含“平纹”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1公开了消防水带内衬有防渗漏衬里,而采用热熔胶复合的方式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2(CN20261XXXXU)公开了一种消防水带,该消防水带外有耐磨涂层,同时,该耐磨涂层还具有防滑性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通技术手段,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二、关于被诉侵权产品及侵权比对意见

因维权需要,申请人**公司向江苏省如东县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2019年6月11日,该公证处公证员、公证员助理及**公司委托代理人倪红兵、陆忠跃来到位于常州市广电西路509号的安普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购买了聚乙烯纤维丝消防水带二根,并从该公司取得《收据》一张(收据金额2600元,实付1480元),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对所购物品进行了封存,公证员和倪红兵拍摄照片16张,所购物品留存于申请人处。公证人员对购物过程进行了现场监督,该公证处为此出具(2019)通东证民内字第628号公证书。一审庭审中,经当庭拆封**公司提交的公证实物,内有“有衬里消防水带20-65-20-聚乙烯纤维丝/聚乙烯纤维丝-聚氨酯”、“有衬里消防水带20-80-20-聚乙烯纤维丝/聚乙烯纤维丝-聚氨酯”各一条,消防水带上均标注有“沱雨”商标和“泰州市三江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公司指称上述产品即为被诉侵权产品,安普公司、三江公司确认被诉侵权产品由安普公司向三江公司采购后销售给**公司。三方确认被诉侵权产品采用的是斜纹的编织方式。

经比对,**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的技术特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的保护范围。安普公司、三江公司对此不持异议。

三、关于合法来源抗辩、现有技术抗辩和抵触申请抗辩

安普公司提交微信聊天记录、送货单等证据主张其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公司、三江公司对此亦予认可。

三江公司提交申请人为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申请日为2016年1月6日、公布号为CN10546XXXXA、公布日为2016年4月6日、名称为“一种新型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编织消防水带及其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主张现有技术抗辩,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使用的是对比专利文件CN10546XXXXA(以下简称对比文献1)披露的技术方案和消防水带生产制造领域的公知常识,不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犯。**公司则认为该现有技术抗辩不能成立。该专利文件公开了一种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编织水带及其制造方法,包括水带编织层和内衬涂层,在水带编织层内有一层含氟有机硅改性聚氨酯涂层。根据该专利文件权利要求1-4的记载:一种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编织水带,其特征在于:所述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编织水带包括水带编织层和内衬涂层,所述水带编织层内有内衬涂层,所述水带编织层采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长丝的经线和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纯纺短纤纱的纬线编织而成,具体步骤为:先将超高分子量聚乙烯长丝的经线和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纯纺短纤纱的纬线,经圆织机编织成筒状的水带,将得到的产品用圆筒编织袋涂塑机对其外表面涂覆含氟有机硅改性聚氨酯涂层,成型后加热固化,再用翻带器将水带外表面翻成内表面。所述水带编织层的内衬涂层为含氟有机硅改性聚氨酯涂层。所述水带编织层采用2/2断斜纹组织结构机织斜纹编织。

三江公司还提交申请人为**公司、申请日为2017年3月13日、公布号为CN10701XXXXA、公布日为2017年8月4日、名称为“一种高压耐磨轻便消防水带”的发明专利申请,主张抵触申请抗辩。该专利文件(以下简称对比文献2)公开了一种高压耐磨轻便消防水带,其由经纬线编织而成,经纬线均为高强高模聚乙烯纤维材料。根据该专利文件权利要求1-4的记载:一种高压耐磨轻便消防水带,其由经纬线编织而成,其特征在于:所述经纬线均为高强高模聚乙烯纤维材料;所述消防水带由经纬线通过平纹或斜纹的编织方式编织而成;消防水带内通过热熔胶复合的方式内衬有防渗漏衬里;编织层外有耐磨防滑涂层。

四、其他

**公司主张维权支出公证费1040元、律师费25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

涉案ZL20172031××××.X实用新型专利合法有效,**公司作为涉案专利原专利权人和排他实施被许可方,其对该专利享有的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对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所主张的保护范围以及安普公司主张的合法来源抗辩均不持异议,主要争议焦点在于:1、三江公司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和抵触申请抗辩是否成立;2、如果构成侵权,民事责任如何判定。

关于现有技术抗辩,《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技术。一般而言,现有技术是指专利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现有技术抗辩是指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被诉侵权人的行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现有技术抗辩的审查方式是以专利权利要求为参照,确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并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公开了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根据以上规定,对现有技术抗辩做如下分析:首先,对比文献1属于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公开的一项现有技术方案;其次,该文献公开了一种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编织水带及其制造方法,包括水带编织层和内衬涂层,在水带编织层内有一层含氟有机硅改性聚氨酯涂层,编织层采用斜纹编织。超高分子量聚乙烯又称为高强高模聚乙烯,而内衬涂层具有防渗漏的作用,故该文献公开的技术方案包含被诉侵权产品“消防水带由经、纬线编织而成,所述经线和纬线均由若干根纱线组成,所述经线和纬线中均至少有一根由高强高模聚乙烯纤维材料制成的纱线,所述经、纬线通过斜纹的编织方式织成”以及“消防水带内衬有防渗漏衬里”的技术特征;最后,采用热熔胶复合的方式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是普通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的。故被诉侵权产品被诉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属于先于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公开的现有技术方案与所属领域公知技术常识的简单组合,对比文献1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能够得到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三江公司的现有技术抗辩成立,其行为不构成侵犯涉案专利权。**公司要求安普公司、三江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请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至于三江公司主张的抵触申请抗辩原审法院不再予以评述。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9100元,由**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中,上诉人**公司提交了青岛斯坦德检测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5月28日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STD-20200521-002S),欲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编织层同时含有聚乙烯纤维和聚酯纤维,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2的保护范围,且其采用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不同,现有技术抗辩不成立。三江公司、安普公司对该证据的合法性有异议,认为该检测是单方委托制作的,且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报告说明仅有蓝色纱线是聚酯纤维。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是否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将在后文予以综合认定。三江公司提交了GB6246-2011消防水带国家标准和消标五分委【2020】2号《关于“关于对消防水带色标线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进行认定的函”的复函》,欲证明国家标准要求消防水带应以有色线作中心线,被诉侵权产品添加蓝线符合要求,不存在以次充好。安普公司对该证据予以认可。**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认为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与是否构成专利侵权无关联性,也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是否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将在后文予以综合认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青岛斯坦德检测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5月28日出具的编号为STD-20200521-002S的《检测报告》记载,白色纱线纤维含量为100%乙纶、蓝色纱线纤维含量为100%聚酯纤维。GB6246-2011消防水带标准第7.1.1规定,湿水带应以黑色线作带身中心线,其余水带应以其他有色线作带身中心线,在端部附近中心线两侧应用不易脱落的油墨,清晰地印有下列标志内容:a)产品名称;b)规格型号;c)生产厂名;d)注册商标;e)生产日期。消标五分委【2020】2号《关于“关于对消防水带色标线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进行认定的函”的复函》记载,标准对消防水带中用量极少的经线色线材质未做具体规定;消防水带在满足最小爆破压力要求以及经线、纬线主要材质符合一致性要求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该水带产品符合标准要求。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本案是否有必要对被诉侵权产品进行鉴定以及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

**公司上诉称,首先,被诉侵权产品编织层除含有聚乙烯纤维外还含有聚酯纤维,因此,本案应对被诉侵权产品的编织层材质进行鉴定。其次,被诉侵权产品与现有技术存在实质性差异。一方面,涉案现有技术方案中消防水带的编织层仅有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丝一种材质;而被诉侵权产品编织层至少含有聚乙烯纤维丝和聚酯纤维两种材质,显然与现有技术方案不一致。另一方面,涉案现有技术方案中消防水带的编织层的内表面涂覆的是含氟有机硅改性聚氨酯涂层,是成型后加热固化再翻成内表面;而被诉侵权产品的消防水带编织层的内部是设立有单独的物理形态上可分离的聚氨酯衬里,其制备工艺是将编织层编织好后,将该衬里粘合在编织层的内部,没有涂覆工艺,也不存在涂层。故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和现有技术方案不相同。

关于是否需要鉴定的问题,本院认为,首先,三江公司作为被诉侵权人对被诉侵权产品中的蓝色纱线采用的可能不是聚乙烯纤维无异议,针对此并无鉴定的必要性。其次,**公司提交的检测报告的结论均与**公司主张的白色纱线中也还有聚酯纤维明显不符。**公司一审提交的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测中心Zb2018M3134号检验报告显示三江公司型号为20-80-60-聚乙烯纤维丝/聚乙烯纤维丝-聚氨酯有称里消防水带的编织层经线材质消耗和股数为聚乙烯纤维丝1200D*1股、纬线材质为聚乙烯纤维丝1200D*3股。而其二审提交的检测报告虽然送检样本来源于其一审庭后购买的产品而非其起诉时公证购买的产品,无法确认该送检产品与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的一致性。但是,根据该检测报告,送检产品的白色纱线纤维含量为100%乙纶、蓝色纱线纤维含量为100%聚酯纤维。最后,被诉侵权产品中的蓝色纱线为极少量的纬线,其相对于构成编织层主体的白色纱线而言不是主体材料,也未对产品技术效果产生影响。综上,本案没有必要对被诉侵权产品进行**公司所称的鉴定,而**公司所称的被诉侵权产品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并非本案侵权判定的审理范围。因此,对**公司前述相关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现有技术抗辩,本院认为,所谓现有技术抗辩,是指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差异,或者所属技术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一项现有技术与所属领域公知常识的简单组合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被诉侵权人的行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因此,判断现有技术抗辩理由是否成立,首先,应当是确定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其次,确定一项现有技术所公开的相关技术特征;再次,将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所公开的相关技术特征进行对比,确定相应的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或无实质差异。具体到本案,涉案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编织水带及其制造方法,包括水带编织层和内衬涂层,在水带编织层内有一层含氟有机硅改性聚氨酯涂层,编织层采用斜纹编织。超高分子量聚乙烯又称为高强高模聚乙烯,而内衬涂层具有防渗漏的作用,故涉案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包含被诉侵权产品“消防水带由经、纬线编织而成,所述经线和纬线均由若干根纱线组成,所述经线和纬线中均至少有一根由高强高模聚乙烯纤维材料制成的纱线”以及“消防水带内衬有防渗漏衬里”的技术特征;而采用热熔胶复合的方式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是普通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的。故被诉侵权产品被诉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属于涉案现有技术方案与所属领域公知技术常识的简单组合,涉案现有技术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能够得到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三江公司的现有技术抗辩成立,其行为不构成侵犯涉案专利权。

由上论述可见,综合本案在案证据,本案并无鉴定的必要性,本院对**公司鉴定申请不予准许。被诉侵权产品中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技术方案是涉案现有技术与所述领域公知常识的简单组合,三江公司现有技术抗辩成立,被诉侵权产品不构成侵权,三江公司、安普公司不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100元,由江苏省南通**水带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徐卓斌

审判员  邓 卓

审判员  雷艳珍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罗瑞雪

书记员王倩倩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1193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徐卓斌

审判员:邓卓、雷艳珍









法官助理:罗瑞雪



书记员:王倩倩





裁判日期



2020年10月15日





涉案专利



“一种混编轻便式消防水带”(ZL20172031××××.X)实用新型专利权





关键词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现有技术抗辩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省南通**水带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安普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泰州市三江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主文: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法律问题



现有技术抗辩的审查





裁判观点



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或者所属技术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认为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一项现有技术与所属领域公知常识的简单组合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被诉侵权人的行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