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华日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某某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05民初18883号 起诉人:成都某某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莫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收到起诉人成都某某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罗刊的民事诉状及材料。起诉人诉称,被起诉人于2010年3月15日入职起诉人处工作,2022年3月1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2022年3月至8月,起诉人为被起诉人补缴了2010年3月至2022年3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差额、2010年3月至2023年3月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差额、生育保险费差额、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差额,为被起诉人垫付了应由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共计为被起诉人垫付53788.2元。请求法院判决:1.被起诉人向起诉人返还垫付的应由个人缴纳的社保费共计53788.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起诉人承担。 本院认为,起诉人与被起诉人之间系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案涉争议,本案应按照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法院。经审核,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及用人单位所在地均不在成都市青羊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起诉人坚持向本院起诉,依法应裁定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成都某某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