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凝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麟昊商业广场工程项目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14民初3026号
原告:云南凝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春漫大道80号云南海归创业园2幢13楼13582号。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74685547E。
被告: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向塘镇站前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98652R。
被告: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麟昊商业广场工程项目部,企业信息不详。
被告:云南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白云路与穿金路交叉口金尚俊园六幢11层1102室。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91983536X。
原告云南凝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麟昊商业广场工程项目部、云南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云南凝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凝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凝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8元,由原告云南凝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解
审判员方铮铮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