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305民初5532号
原告:绵阳蓝奥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工业园区(花荄镇)。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矿山机械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20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蓝奥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矿山机械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绵阳蓝奥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绵阳蓝奥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绵阳蓝奥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绵阳蓝奥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