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蓝奥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绵阳蓝奥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甘肃万源恒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724民初1384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绵阳蓝奥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工业园区(花荄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4558209057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甘肃万源恒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宝积路2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403576268405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绵阳蓝奥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甘肃万源恒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O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作出(2019)川0724民初183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甘肃万源恒业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元予以冻结或对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以及对担保人***在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州花荄支行的账号为16032300007187,金额为18,000元的存单一份予以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绵阳蓝奥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以上保全措施,并将被申请人甘肃万源恒业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元予以扣划我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绵阳蓝奥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担保人***在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州花荄支行的账号为16032300007187,金额为18,000元的存单一份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