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724民初1084号
原告:***,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
被告:绵阳蓝奥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安州区工业园区(花荄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4558209057U。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绵阳蓝奥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主张诉权的合法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