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蓝奥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绵阳蓝奥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成都朗天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724民初2144号 原告:绵阳蓝奥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工业园区(花荄镇)**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4558209057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成都朗天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南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5WN9J2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绵阳蓝奥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朗天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绵阳蓝奥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绵阳蓝奥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绵阳蓝奥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