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蓝奥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绵阳蓝奥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四川矿山机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川0781执4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绵阳蓝奥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4558209057U。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矿山机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214301095N。 法定代表人:***。 绵阳蓝奥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四川矿山机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川0781民初84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绵阳蓝奥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矿山机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给付货款5000.00元,案件受理费25.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4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四川矿山机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本院自2024年1月23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共计7个(冻结期限一年,自2024年1月24日至2025年1月23日);其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前往江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房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有处房产位于江油市××镇××街××号××栋××楼××号,本案已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自2024年5月23日至2027年5月22日),因属于轮候查封,暂无法进行处置。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冻结财产的,应在前次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期限届至未申请或者逾期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23)川0781民初84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中止执行后,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