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25民初5022号
原告:***,男,1975年2月8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康达(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宏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靖南街280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68105365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都昌县。
原告***与被告宁波宏远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0元,减半收取6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