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02财保55号
申请人:云南山川园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67063584X。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4公里杨家社区居委会田家地村南市中央购物金座1幢C单元第8层c801号。
法定代表人:胡济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博,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碧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MA6K6RP368。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龙泉路岗头村623号房屋。
法定代表人:陈永能。
申请人云南山川园林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云南碧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57455.82元的财产。申请人以其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南山川园林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云南碧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57455.82元的财产(具体财产内容以本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陈桂林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那 超
书 记 员 张榕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