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4民初7397号
原告:云南山川园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67063584X。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4公里杨家社区居委会田家地村南市中央购物金座1幢C单元第8层c801号。
法定代表人:胡济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与,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川坤,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50122723D。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昌路209号。
法定代表人:岳芸。
原告云南山川园林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云南山川园林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余余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宋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