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赣0491民初1579号
原告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豪泰发电机组营业部与被告***、云南山川园林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过程中,被告云南山川园林有限公司以***为云南毓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由,并且***向云南山川园林有限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因1标段工程引发的所有法律纠纷均由云南毓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申请追加云南毓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予以准许。2021年10月27日,原告以与被告云南毓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撤回对被告云南山川园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豪泰发电机组营业部撤回对被告云南山川园林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苏家发
法官助理 李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