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冶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浙江中冶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淮北瑞景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2民初1006号 原告浙江中冶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清泰街507号富春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瑞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冶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北瑞景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中冶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书面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