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浙0102民初1243号
原告:浙江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清泰街507,509号富春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XXX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包公大道和大众路交口保利罗兰春天A6栋14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员工。
原告浙江XXXX**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XXXXXXXXX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24年1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XXXX**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合肥XXXXXXXXX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XXXX**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咨询服务费共计9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58590元(自2021年9月23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暂计算至2023年6月8日,实际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4500元;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维权所支付的律师费用5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合肥XXXXXXXXX有限公司辩称:案涉合同款项欠付原因系被答辩人迟迟未按合同约定完整完成水保监测及验收工作,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答辩人不应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案涉合同先违约方为被答辩人,其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其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答辩人承担违约责任,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
综合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2021年5月28日,原告浙江XXXX**有限公司(受托方、乙方)与被告合肥XXXXXXXXX有限公司(委托方、甲方)签订了《瑶海E1904地块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测和验收委托合同书》一份,约定:项目名称瑶海E1904地块项目,主要服务内容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监测工作、验收工作;水保监测期限为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自合同鉴定且甲方完整提供所需资料之日起计算)内乙方进场监测;咨询服务费总价为90000元,其中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伍万元整、水土保持监测费壹万元、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费叁万元,付款进度: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伍万元整,项目开工乙方水土保持监测进场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水土保持监测费伍仟元整,项目施工期结束,乙方提交《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余款叁万伍千元整;若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相应费用,则甲方须立即全额支付咨询服务费,并且每逾期一天按咨询服务费总额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甲方单方面终止合同,或因甲方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法执行,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所规定的咨询服务费总额,并按合同总额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开展水保监测与验收工作及提交成果,须按合同总额的5%向被告支付违约金;甲乙方如果违反本合同,应各自承担由此导致对方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维权所支出的交通费、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出具了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31日的《瑶海E1904地块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季报》和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瑶海E1904地块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季报》。
另查明:2021年9月9日,合肥市瑶海区农林水务局出具了瑶农林水审批(2021)15号文件《关于瑶海E1904地块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2021年9月14日,原告出具了瑶海E1904地块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服务费5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被告至今未支付款项给原告。
又查明:原告为本案支付律师费5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瑶海E1904地块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测和验收委托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款项,而原告仅提交了二个季度的水土保持监测季报,原被告双方都存在违约,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单方面终止合同或因被告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法执行的情形,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两个违约金均不予采纳。由于原告在2022年1月之后未提供任何工作成果,原告主张按全额支付咨询服务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本院仅支持被告支付原告咨询服务费55000元。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双方的过错责任,本院仅支持原告主张的律师费25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合肥XXXXXXXXX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XXXX**有限公司咨询服务费5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合肥XXXXXXXXX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XXXX**有限公司律师费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浙江XXXX**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62元,减半收取1731元,由原告浙江XXXX**有限公司承担1112元,被告合肥XXXXXXXXX有限公司承担619元。被告合肥XXXXXXXXX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